欧盟柴油发电机排放法规2004/26/EC

欧洲船用柴油发电机排放法规
一、概述
欧洲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包括欧盟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2004/26/ec,娱乐用船用柴油机和个人游艇用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94/25/ec,和三个区域性船用柴油机排放条例莱茵河条例、博登湖条例和勃兰登堡(德国东北部一城市)航运条例,见表33。
表33欧洲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
法规
适用范围
2004/26/ec
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
94/25/ec
娱乐用船用柴油机和个人游艇用船用柴油机
centralcommissionfornavigationonthe
rhine[ccnr]regulation莱茵河条例
在区域水域行驶的船舶装用的船用柴油机
bodenseeregulation博登湖条例
brandenburgshippingorder勃兰登堡(德国东
北部一城市)航运条例
更新后的欧盟排放法则
二、欧盟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
(1)概述
2004年4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2004/26/ec法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将97/68/ec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内河船、铁路轨车装用的柴油机。
法规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用在船长不小于20m并且排水量不小于100m3,在内河区域(包括河川湖泊,入海口等)航行的船舶上装用的柴油机;
但不包括装用在以下类型的船舶上的船用柴油机:
—载客量不超过12人的客船(包括船长在内);
—船长小于24m的娱乐船只(指令94/25/ec控制);
—隶属于海监局的服务船只;
—救火船只;
—海军舰艇;
—远洋船只。
(2)限值
欧盟商用内河船用柴油机排放法规限值见表34。
表34排放限值
类型
功率p(kw)
(单缸排量)
实施日期
co(g/kw.h)
hc+nox(g/kw.h)
pm(g/kw.h)
v1:1
p≥37〔sv<0.9l〕
2006.12.31
5.0
7.5
0.40
v1:2
〔0.9l≤sv<1.2l〕
2006.6.30
5.0
7.2
0.30
v1:3
〔1.2l≤sv<2.5l〕
2006.6.30
5.0
7.2
0.20
v1:4
〔2.5l≤sv<5l〕
2007.12.31
5.0
7.2
0.20
v2:1
〔5l≤sv<15l〕
2008.12.31
5.0
7.8
0.27
v2:2
p<3300〔15l≤sv<20l〕
2008.12.31
5.0
8.7
0.50
v2:3
p≥3300〔15l≤sv<20l〕
2008.12.31
5.0
9.8
0.50
v2:4
〔20l≤sv<25l〕
2007.12.31
5.0
9.8
0.50
v2:5
〔25l≤sv<30l〕
2007.12.31
5.0
11.0
0.50
(3)试验循环
(a)对于推进式船用柴油机,使用iso 8178-4的e2或e3循环;(b)对于辅助船用柴油机,使用iso8178-4的c1或d2循环。
(4)认证试验用基准燃油,见表35
表35认证试验用基准燃油
单位
限值
试验方法
最小
最大
十六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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